应从三方面设置更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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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三方面设置更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
2024-03-11 23:26:00
在今年两会上,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
  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是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的问题,虽然现行的退市制度一度被舆论称为是“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不能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比如,最近有一家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虽然连续6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但依然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笔者建议,应从三方面着手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
  首先,要加大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目前只有涉及到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做到了“应退尽退”,但企业上市后的财务造假远未做到“应退尽退”,究其原因在于目前这类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门槛很高。
  根据现行退市制度规定,涉及财务造假的公司退市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上市公司需要连续2年都存在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要达到5亿元以上,并且要超过该2年所披露金额合计金额的50%。这就意味着,只造假一年的公司,不论造假金额是多少,都不会被强制退市。同时也意味着,一家上市公司不论造假多少年,只要其中的任意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不足5亿元,或造假金额占比不足披露金额的50%,也不会被强制退市。
  所以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可以对上述标准作出进一步完善。比如可规定,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造假金额占公司对外披露金额的50%以上的,可直接退市;或者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巨大,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直接退市;又或者上市公司在任意连续5年时间内累计财务造假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退市。
  其次是加大亏损公司的退市力度。原来的退市制度是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直接退市。现行的退市制度虽从四年缩短为了两年,却把原来的单一利润考核改为了“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上市公司即便连续多年亏损,只要营收达到1亿元,就不会退市。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将“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拆分开来,成为利润与营收相互独立的考核指标。比如净利润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戴“*ST”帽,连续3年亏损直接退市。营业收入指标也与此相同,连续两年营收不满1亿元的戴“*ST”帽,连续3年不满1亿元的终止上市。同时,营业收入出现“零”收入情况的,第一年即戴“*ST”帽,第2年继续出现“零”收入情况的,终止上市。
  其三是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吴清表示,对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硬措施,包括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ST风险警示等。延伸这一思路,可做进一步处理,比如让连续两年不分红的公司实行“ST”处理;连续三年不分红的公司实行“*ST”处理,连续四年不分红的公司直接退市。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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