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联合印发示范区第二批支持政策 共17条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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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联合印发示范区第二批支持政策 共17条十方面
2022-09-15 14:55:00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9月15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举行新闻发布会,示范区理事会秘书长、执委会主任,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华源解读《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华源介绍,2020年7月,两省一市政府联合制定出台了第一批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这既是示范区在体制机制领域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成果,也为加快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跨省域政策协同,推动示范区建设再上新台阶,两省一市政府出台对示范区第二批支持政策,共17条十个方面。
  科技创新赋能方面:政策的第一条、第二条就是着眼于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包括支持青浦、吴江、嘉善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在此基础上联合申报创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研院所、企业主体在示范区合作共建创新载体,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并为后续争取设立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示范区分中心提供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示范区技术创新策源能力。
  存量资产盘活方面:第三条“推动示范区基础设施REITs联动发展”,是着眼于落实国家和两省一市有关强化长三角基础设施REITs联动发展的要求,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先行先试拓宽示范区建设投融资渠道。有了相应的政策支撑,示范区建设、尤其是“一厅三片”重点区域建设,通过联合的方式发行REITs产品,不仅具备合作先行的优势和条件,还将在长三角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碳普惠联建试点方面:第四条“推动长三角碳普惠机制联建工作在示范区先行先试”,不仅与示范区生态绿色的定位高度契合,更重要的是,将以点带面,探索以示范区为载体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并逐步扩大联建范围,最终打造“规则共建、标准统一”的长三角区域碳普惠体系。
  国土空间利用方面:示范区河网密布,分布很不规则,可利用性相对较低,水系结构优化任务重,但在水利、航道以及水系优化调整类项目中,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又比较突出。第五条“探索国土空间相互转换的机制和途径”明确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衰退的前提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实际用途确定利用方向,将有力保障一大批项目依法合规、快速推进。
  营商环境优化方面:主要是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为建立三地海关跨境电商协同监管机制、深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深化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中解决有关堵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重点推进一批高频电子证照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场景中的共享互认, 为市场主体在示范区“跨省通办”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教育协同发展方面:政策第九条、第十条对加快示范区内中小幼教研一体化建设、开展职业教育融通试点等予以明确,将为示范区跨省域合作探索育人模式创新、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先行先试等提供政策依据。
  人才合理流动方面:体现在政策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这些政策重点从拓展高技能人才跨省域成长空间、研究推进示范区人才高质量集聚的人口导入和人才流动政策等方面,助力形成区域人才协同共享和产才深度融合的人才发展格局。
  执法司法协同方面:根据政策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示范区将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渔业渔政等重点监管领域,推动执法认定的标准统一,还将开展共同管辖试点,共同打击在跨省域毗邻地区带有流动性的违法行为。
  警务服务通办方面:第十六条明确了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跨省域联勤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可达性原则,实现“先行出警、同步联动”,就近就快调度警力出警处警,充分体现协同优势。
  探索共富路径方面:政策第十七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跨省域探索共同富裕路径。共同富裕是示范区要进一步探索的重点制度创新领域,欢迎广大优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形成更多惠民利民的实践案例。
  华源表示,示范区执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与两省一市有关部门、两区一县密切沟通,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协同促成政策红利在示范区充分释放和彰显。同时,将继续做好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动态评估,发挥政策牵引效应,推动形成更具显示度的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
  同时,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忠伟,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凌鸣,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建忠,上海海关副关长叶建,江苏省科技厅二级巡视员张少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毛鹏岳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文章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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